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22 條 (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依據拍賣公告事項上記載: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例如:三月一日得標,最晚可在三月八日繳納價金,共八天。若三月八日為星期日時,可順延一日,三月九日繳納,共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