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24 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1.為什麼每個不知出生年月的棄嬰都是巨蟹座?就是這法條而來。因為他們的生日都是七月一日。
2.兵役年齡,以出生之翌年以1歲計算之,不適用民法之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3.「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其係採週年計算法,以實足年齡計算,自出生之日起算足一年為一歲(參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三百三十九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