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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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為一種能力刑,或稱資格刑、名譽刑、權利刑,乃係剝奪其公法上之權利能力,使其不具備某種資格。
.屬於從刑之一種。(120034)
.褫奪公權必須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所剝奪之對象:(120036)
 ┌(X)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已修法排除此)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120037)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006年 7月1日施行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