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5日 星期一

公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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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依雙方當事人之地位是否平等,可區分為「對等關係契約」與「隸屬關係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行政契約的屬性為【公法契約】。(10135)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若債務人果真不為給付時,以該行政契約得為強制執行名義。(10148)
.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此契約學理上稱為【和解契約】。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嗣後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並補償人民之財產上損失。若人民對此補償金額不同意時,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構成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1)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2)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10141)
(3)所締結之契約依其性質係不得締約者。
(4)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未踐行此程序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公法契約特徵:
(1)救濟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2)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規範公權力行政,故行政契約有其適用。
(3)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在行政契約應予適度限縮。
(4)締約的形式: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須以書面為之,非以書面締結之行政契約,無效。(10139)
(5)契約涉及第三人之關係:行政契約的內容如侵害第三人權利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規定,須事前獲得第三人之書面同意,契約始生效力。
(6)契約內容之調整:行政契約多與公益相關,為維護公益,行政機關自得於一定條件下,得片面調整、變更契約,甚至終止契約(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
.例如:協議之土地徵收。
.例如:主管機關委託民營汽車製造廠檢驗汽車。
.例如: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例如: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
.例如:被害人與行政機關達成之國家賠償協議。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例子:
(1)醫師倘若有超收醫療費用之情形時,依醫療法第8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行政機關本得吊銷其醫師執照。惟若超收情節並非重大,行政關亦得與人民締結契約,由人民負擔一定之義務(例如,提供社區居民義診服務)以代替裁罰性行政處分之作成。
(2)學生考試作弊違反校規,本得予以退學之行政處分。惟行政機關(學校)亦得與學生簽訂契約以特定義務之履行(例如勞動服務、用功讀書取得更好成績)以取代行政處分之作成。
.不得締結行政契約的情形:
┌雙方當事人皆為行政機關。
├雙方當事人皆為人民。
└未得上級機關事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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