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行政救濟

By 題庫世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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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人民因其權益受有公行政之公法上違法或不當行為之侵害,向有權之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之制度,即為行政救濟
 →人民有受法官公平審判之權利。
.在行政救濟法中,學理上所稱之「第一次權利保護」即指【行政爭訟制度】
 →擴大行政訴訟範圍是訴訟權之具體保障
 →審級制度得發揮訴訟救濟之功能
.依學者見解,行政救濟之範圍
 →訴願
 →行政訴訟
 →訴願之先行程序如內地稅法之複查、商標法及專利法上之異議、評定、再審查
 →教師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等等均屬行政救濟範疇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行政救濟途徑
   ◎復審
   ◎申訴
   ◎再申訴。
.準法律行為,此類行為,對人民之權利義務,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果,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不服依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程序,其行政救濟途徑:
 →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員得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
 →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
 →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
 →公務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是否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我國現行規定為【不停止為原則,停止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