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行政裁量

《行政裁量》
.裁量乃裁度思量之意,行政機關在法律積極明示之授權或消極默許範圍內,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選擇自己認為正確之行為,而不受法院審查的事項稱為行政裁量。
.行政機關基於合目的性之考量,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得就法律效果為決定或選擇之活動範圍。
.行政裁量權來自法律之授權。
.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個案裁量與一般裁量。
.行政裁量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否則仍屬違法。
.裁量瑕疵包括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
.行政法上評判一個行政裁量有無濫用權限,常常引用的一個標準「恣意行為」(Willkur),即係基於憲法平等原則理念。
.內、外部的限制:
 1、外部限制:應受法規的拘束,包括憲法、法律原則、法律。
 2、內部限制:
  客觀界限:不得違反平等、比例等原則。
  主觀界限,不得有恣意、不法動機、對個人之情緒與好惡、謀個人利益等。超出此一限制,即為瑕疵裁量(違法裁量)。
.裁量如有逾越或濫用時,則屬違法,法院得介入而加以審查。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違法之裁量法院得審查撤銷。
.行政實務上,行政裁量的範圍常因為某種特殊情形受到限縮,甚至縮減到僅有「一種決定的可能性」。行政機關因為負有做出特定處分會採取一定措施的「義務」,而沒有作為裁量的餘地,一般稱為「裁量減縮至零」或「裁量的萎縮」。
.在行政裁量之情形,因法律結果開放,行政法院對行政裁量之審查只能針對有無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之情形進行,否則即推定裁量合法。

.指公務人員在法律授權下或無法律規範時,依據事實、經驗、個案考量、組織利益與國家目標等不同條件,自行選擇一項適當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