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法定主義、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主義》
.源於羅馬法,其後為繼受羅馬法之大陸法系多數國家所採用。
.所謂物權法定主義,乃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效力等只能由法律規定,除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依合意自行創設,以有別於『契約自由原則』。
.民法為保護交易安全及維持社會經濟制度,對於物權種類及內容採法定主義,第七五七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申言之,除民法及其他法(如漁業法、礦業法)有規定之物權外,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物權。
.民法第七五七條(110757)規定,此即物權法定主義之具體規定。據此可知,物權法定主義者,乃物權之種類與內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者為限,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之謂。
.我國民法所規定之物權,則為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等八種,另設占有之一種法律所保護之事實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