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屬於公法。 .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法院審理婚姻無效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