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指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權利而言。學說上亦稱之為「回復請求權」。所有權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檢討之要件如下: 1.請求權之主體須為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權之人。 2.相對人須為現在占有該物之人。 3.相對人之占有須為無權占有。 .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