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繼承人不得主張第1148 條第2 項所定之利益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

.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