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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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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因家庭暴力事件,可自行到法院申請,經法院審理核發。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自核發起生效。440015
.通常保護令的內容:
 (1)禁暴令: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騷擾令: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遷出令、禁處分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4)命遠離令: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定使用權、交付財產令: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定監護權、交付子女令: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定子女會面交往令: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給付租金、子女扶養費令: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命交付醫療等費用: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處遇計畫令: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命支付律師費令: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12)命其他保護必要令: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2013年6月8日 星期六

保護令 (order of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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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 (order of protection)》 (also called a restraining order)
.保護令: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以及免受將來的暴力危害。
.保護令的審理:
 (1)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2)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3)法院於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依照該法即可聲請保護令。440003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440011)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440013
.家庭暴力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440015)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得聲請法院延長期限最多為【一年】。
.家庭暴力保護令的分類:(1)通常保護令(2)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無須經審理程序。440016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 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440017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 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440018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
 →家庭暴力保護令的執行機關為【警察機關】。440024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利害關係人對於保護令執行的方法,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法【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440027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先視其情形是否可補正,可補正應先命其補正,不補正始駁回。440013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屬【民事】性質。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當事人:
 →被害人
 →檢察官
 →警察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社會局)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家暴保護令要件:
 →已發生家庭暴力行為。
 →有繼續發生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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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社會救助法。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930002)
.「社會救助」為社會安全制度重要一環,是對抗貧窮之政策之一,以保障生活低於一定水準者的經濟安全。
.社會救助的目的在提供國民基本經濟安全的保障,協助人民維持基本生活,包括緊急災難救助、補助低收入戶。例如低收入戶的生活、醫療、教育補助.水災、火災、地震、風災等天然災害的慰問金、救助金。
.社會救助的功能:
 ┌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補充社會保險制度之不足
 └國民生活的保護
.社會救助可達成較大的再分配效果。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社會救助法的特徵:
 ┌需要通過資產調查方能領取給付。
 ├採行個案審查的方式。
 └屬於選擇式的福利給付。
.社會救助的具體特質為:
 ┌強調他助行為,財源來自政府租稅;
 ├接受救助者需有一定資格條件的限制,通常須經資產調查或所得調查;
 ├救助金額依受救助者個別需要而決定,且各地區的家庭生活及地域生活水準不同而有差異;
 └(4)具有濟貧功能,但也存在恥辱的烙印效果。
.社會救助可能產生的問題:產生福利依賴、影響工作誘因、產生社會烙印。
.社會救助的原則:資產調查原則、補充性原則、財源來自國家稅收原則。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家庭總收入

.社會救助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930005
 ┌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計算家庭總收入時,對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其收入之計算依基本工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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