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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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
.行政權:總統向選民負責。
.立法權:議會向選民負責。
.行政與立法的互動精神:雙元民意下的制衡。
.特質是權力分立,政府內部的立法、行政、司法部門的決策權力是互相分離的,彼此制衡。防止其他部門侵犯憲法所賦予它的權限。
.總統制的特色:
 →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亦是行政首長
 →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
 →總統與國會各對人民負責
 →總統與國會相互制衡。
.總統制之特徵(美)
 1.二次元的民主。
 2.總統為國家元首及行政首長。
 3.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 4.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閣員,且總統及閣員不出席國會。
 5.國會對總統無「不信任投票權」;總統亦無「解散」國會之權。
 6.總統對國會之法案得行使覆議權。
.行政權屬於總統。行政部門所有官員皆對總統負責。總統對人民負責。
.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可能是間接選舉,如美國;也可能是直接選舉)。
.總統單獨公佈法律發布命令。
.國會可彈劾總統。但此彈劾權之使用極為謹慎。
.總統不得解散國會。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任何官吏。
.總統對於國會議決之法案,得移請國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參眾兩院議員各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總統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