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概括繼承

《概括繼承》
.繼承人確認概括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稱為單純承認。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便立刻開始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所有的權利及義務。111148

.民法繼承編原係採用「概括繼承」主義,98年5月22日修法, 將原本的概括繼承制修改為「全面限定責任」繼承制。
.民法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主義,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遺產債務
 →修正理由: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民法原則上採「概括繼承」制度,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做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到法院辦理,如果超過上開期間未辦理,就「概括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