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1日 星期日

法學名詞--當然解釋

司法特考套書-五等錄事【千華】

當然解釋

一、相關試題
1.解釋義務、責任時,「舉輕以明重」。(96警察4等)
2.「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97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高員三級) 3.此一方法乃是基於對事理之認識,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97特種考試民航人員)
4.公園中的告示如下:「公園內禁止攀折花木」,則亦禁止將整株花木拔走。

二、相關解釋
1.當然解釋。是指某個法律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適用於某案件事實,但從該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來看,該案件事實更應該適用該法律條文。
2.當然解釋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已有的法律規定,某一行為當然應該納入該規定的適用範圍內時,對適用該規定的說明。
3.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