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刑法第二條解析

98年初等考試/地方五等【一般民政】
第 2 條 (從舊從輕)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一、處罰犯罪,必須以行為當時的法律有沒有處罰規定來作決定,以保護人民的自由權利。
  從舊主義,適用行為時的法律。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就是學說中的從輕主義。

二、非拘束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
  保安處分乃為防衛社會及矯治犯人而設立之社會保安措施,為符合實際需要,故應適用新法,毋庸比較新舊法孰對行為人有利。
  惟保安處分亦可能拘束行為人之自由而與刑罰中之自由刑相近,因此刑法§2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亦即對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仍適用刑法§1及§2Ⅰ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禁止對於不利於受處分人之規定有溯及既往之效力。

三、保安處分之執行,性質上以從新從輕為原則,故於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自無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