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民法第八十七條解析

司法特考套書-五等錄事【千華】
第 87 條 (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1.意義:指雙方當事人皆欠缺效果意思,且表意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明知,並進一步互相為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2.例如:債務人甲為避免債權人對其所有之A屋強制執行,而與乙為虛偽買賣並移轉A屋所有權予乙。因甲乙乃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故甲乙之買賣及移轉A屋所有權均無效。其後,乙如將A屋賣予善意之丙並移轉所有權予丙;因丙係善意第三人,故甲不得以甲乙為虛偽買賣及虛偽過戶而屬無效為由,向丙請求返還A屋。
3.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詐害債權行為:詐害債權行為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都有受其拘束的真意,所以才會有撤銷的問題。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也就當然沒有撤銷的問題!


隱藏行為:
1.意義:表意人與相對人非出於不良動機,而是因礙於情面或其他原因,所為的意思表示雖非出於真意,卻隱藏他項真實法律行為。
2.例如,甲與其子乙就甲所有之土地為買賣,但實為贈與,故應適用贈與之規定。贈與乃雙方之真意,因此贈與契約當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