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民法第八十九條解析

司法特考套書-五等錄事【千華】

第 89 條 (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1.例如:某乙將「不要寄了」聽成「不要忘記」,為傳達錯誤。
2.傳達機關: 如電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