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等方法,致使不能抗拒
 →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觸犯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普通強盜罪,其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為【二十年】。

.甲利用機會將安眠藥摻入乙的飲料中,乙飲用後陷入沈睡。甲藉此機會取走乙皮包內的金錢後逃逸。
.甲持玩具手槍冒充真槍以喝令乙不可擅動,而搜刮乙身上之財物。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刑法第328條第1項普通強盜罪
 →刑法第328條第2項強盜得利罪
 →刑法第328條第4項之強盜未遂罪
 →刑法第328條第3項「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罪之規定,其所稱之「犯強盜罪」,包括犯刑法第328條第4項之強盜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