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
.屬於民事責任。
.民法所規定的商品製造人侵權責任
 →係屬於推定過失責任
 →採取三重擬制之立法。
.有關僱用人的侵權責任
 →須因受僱人執行職務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所生的損害,必須負起疏於監督的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與僱用人連帶負賠償之責。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時,管理人須負侵權責任。
.。
.百貨公司對電梯瑕疵所引起顧客的損害,必須負起疏於維護的侵權責任。
.父母對小孩打破別人窗戶,必須負起疏於監督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