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能力》
.指於民事訴訟得為當事人之能力。
.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通常限於自然人及法人。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 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例如同鄉會、教堂、學術團體是(第四十條)。
.又政府機關、分公司及民法上合夥,亦有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原則上民法上之權利能力為取決標準。(140040)

.無當事人能力者,不得為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否則,法院將以其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而予駁回。

.當事人能力乃為訴訟上為程序主體之一般地位與資格,學說上稱之為「訴訟法上之權利能力」。
.訴訟進行中原告或被告喪失當事人能力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