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監護人

《監護人》
.法律上對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盡監督保護之責者稱為監護人,亦稱為保護人。
.監護人的職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九七條, 111097)。
.民法第一○九五條(111095)並規定,依民法第一○九四條(111094)順序規定為監護人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為【購置不動產】時須經法院許可

.「轉嫁罰」:轉嫁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精神耗弱人】之違序行為
 →【未滿十八歲人】之違序行為
 →【心神喪失人】之違序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法定代理人及監護人之處罰種類,限定於【罰鍰或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