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意義》
.所謂警察的意義,乃在於闡明警察的本質、任務和手段。
.警察,係指實定法上之警察意義。
.有關警察職權之「警察」係指組織上之警察意義,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警察意義之學說有三:目的說、手段說、折衷說
.警察的任務就是警察的目的。
.警察的手段係指以指導、服務、強制為達成警察任務時所使用的方法。
.廣義之警察: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處(或分署)執行人員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警察機關」
→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管收之規定
→凡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公共利益之目的,對人民以命令或強制,並限制其自由之作用,均為警察。
.學理上之警察意義:
→凡具有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
.實定法上的警察意義
→以警察組織的形式,賦以警察定義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所稱之「警察」
.警察意義的時間性與空間性:
→因國家地域的不同及時代演進而引起警察意義的互異與變化
→從戰前戰後日本警察法令和日本民眾對警察觀念的改變。
.警察意義的內涵,正與所有國家的行政一樣,是【可能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