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查勤務》 .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 .警察人員執行取締、盤查勤務遭抗拒,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有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 →有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舉動】 →有必要時得【檢查其是否持有兇器 】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