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1日 星期六

刑法第十二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一 故意: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直接故意)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間接故意)
 例如某人欲除去其仇敵,待其在路邊散步之際,故意駕車將其撞擊致死。
 例如甲與乙輒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吵,氣極乙之拔扈,某晚見乙之汽車停於路邊,乃持預藏之棒球棍猛力敲擊乙之汽車,並以扁鑽刺破輪胎,甲之上述行使,將使乙之汽車受損害,事先知之甚詳,其知之,復而為之,謂之故意。(直接故意)。
 例如假設甲因家境貧苦,加上父母離異,極仇視富人,見富者死亡即心生喜悅,某日借得汽車行經富豪社區,乃狂速飛駛,甲對於其上述瘋狂駕駛行為極可能發生車禍,使人傷亡,預見其發生,如果撞車發生傷亡,也不違背甲之本意,像陳大惡之行為,其故意性不如前述擊車刺胎之強烈,但因不違其本意,仍有其故意,法律仍以故意論(間接故意)。

二 過失:刑法第十四條(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1.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無認識之過失)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有認識之過失)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以過失犯審的。某人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撞擊前車,致前車駕駛人死。
 例如甲開車搭載甫介紹認識漂亮女子,沒有注意竟闖紅燈撞斃穿越馬路之行人,甲並不認識該行人,但就交通安全規則言,甲應遵守交通號誌行駛並注意車前狀況,往來人車,就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竟因專注與女子聊天致闖紅燈撞死行人。(無認識之過失)
 例如甲是賽車好手,對駕駛技術及汽車性能極其自信,在高速公路上以極短的隙縫超車,甲自信一定能安全超車,也知道如果發推濟、碰撞,將使鄰車發生人車之傷亡毀損,,只因太過自信,在極危險之縫隙情形下超車,致鄰車閃避不及發生人亡車毀之事故,就甲而言,並不希望車禍發生,但可以預見,因為太過自信,確信其不致發生,卻不幸發生,就該車禍應以過失論。(有認識之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