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12 條 (無效行為之轉換)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一.法律行為之轉換,即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在甲種法律行為上觀之,應為無效,但因其具備乙種行為之有效要件,遂認其為乙種行為而使之生效之謂也。
 (一)轉換之要件:
  1.須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無效之行為,若不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則不能轉換。例如不具備法定方式之結婚,則純然無效,不能轉換為其他法律行為也。或如係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等原因導致民事行為不能成立的,無轉化的基礎。
  2.須因其情形,可認為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有欲為他法律行為之意思;法律行為制度之目的,原在對意思表示之內容加以合理的解釋,而予行為人以達成其目的之助力,故原則上應採取建設的態度,而不應採取破壞的態度。因此當事人若知甲行為無效,即有欲為乙行為之意思,自不妨使之轉為乙行為而生效。
 (二)轉換之方式:
  1.解釋上之轉換:例如本票之發票行為,雖因法定要件之欠缺而無效,若可作為不要因之債務承擔契約者,其契約仍為有效。一般之轉換,多屬於解釋上之轉換。
  2.法律上之轉換:仍依法律特別規定而轉換者,仍為法律上之轉換。如民法第一六○條第一項規定:「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是。

二.民法第1193條 規定:「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此即典型無效行為轉換。

三.從法條內容可知,無效民事行為的轉化,是對當事人意思的重新解釋和推定,立足於當事人訂立合約時的真實意思和目的。何謂當事人的真意,判斷時除考慮訂約時的特殊情形外(應由當事人舉證),也需借鑒一般人的認知能力,只有在當事人和一般人均可認知的範圍內,轉化後的民事行為才是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兩者不一致時,應首先考慮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事實。
  如甲乙二人作成買賣合同一份,乙應向甲交付名車一輛,後因名車發生權屬之爭致合同無效,在轉化當事人意思時,得知同種名車的市值為70萬元,但當事人均稱因乙需交付的名車曾發生過重大車禍,當時雙方口頭約定的價值為50萬元。就此案例,顯然不應以一般人認知的70萬元價格來轉化當事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