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

.暫時性權利保護係屬程序問題,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若欲為之則係以「裁定」方式作成。
.停止執行只是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對已執行之財產部分無法回復原狀。
.定義:
 在行政救濟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乃有賦予人民請求原處分執行停止或一經提起救濟即生停止原處分執行之效果,以及依聲請暫時地賦予人民請求標的內容之法律效果獲定暫時之法律狀態等訴訟上之權利或法律地位。此一制度即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Vorlaeufige Rechtsschutz) 。
.類型
 (一)停止執行制度:對於停止執行制度而言,係指人民對於國家基於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處分措施,基於侵害其自身權利而提起行政訴訟時,用以暫時停止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之效果者。
 (二)暫時命令制度:至於暫時命令制度,或稱為保全程序制度而言,係指人民對於國家之給付行政,在提起訴訟前或訴訟後,因若請求之標的或法律狀態有所變更,將造成其日後不能回復之損害者,為了避免現在急迫變更危險,聲請法院裁定命保持該標的或法律狀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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