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
.代理人為本人與自己(代理人)之法律行為,稱之。
.由於此等代理型態,顯然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所以原則上禁止此等型態之代理,但若經本人同意,或專為履行債務者,此時並無利益衝突問題,故不在限制之列(民法106, 110106)。
.代理人違反禁止自己代理規定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效力未定。
.間接代理人為法律行為時,須以自己名義為之。

.例如代理人乙,一方面以本人名義代理本人甲出賣古董一件,一方面以自己之名義買受此古董。依民法第一○六條規定(民法106, 110106),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但(一)已經本人許諾者;(二)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者,則例外允許自己代理。

.甲以乙之代理人身分,將自己之房屋出租於乙。
.父母將其土地一筆贈與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