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
.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
 →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
.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
.所稱適用機關,指應依本契約辦理採購之機關。
.訂約機關為辦理本契約,得向適用機關收取必要之費用。

.車輛用油如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