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人民陳情案件

《人民陳情案件》
.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人民如有不服之處,依行政機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人民陳情案件受理機關得依規定不予處理之情形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受理機關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得不予處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人民陳情案件屬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件,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特定情形外,應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
 →與陳情人個人權益無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