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

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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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
又可稱為「治理工具」、「政府工具」。
政策工具是政策規劃與政策執行之間的連結,是實現政策目標的具體手段和方式。政策工具可以是法律、行政規章、經濟手段、教育、宣傳等多種形式的政策措施。

政策工具的特性:
1.政策工具是政策規劃與政策執行之間的連鎖。
2.政策工具的設計需要經過系統思考和精確設計。
3.政策工具是落實政策方案的重心。
4.政策工具必須透過標的團體來完成,並考慮其意見、觀點與態度。
5.政策工具必須具備可操作性。
6.政策工具的選擇和設計需要考慮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7.政策工具的使用必須具備可控性。
8.政策工具的成本必須考慮。
9.政策工具必須具備可持續性。
10.政策工具的設計必須具備靈活性,以因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社會條件。

McDonnell和Elmore提出的四種政策工具,包括:
1.命令(Mandates):透過法律、法規等強制性手段來實現政策目標。
2.誘因(Inducement):透過提供獎勵、補貼等經濟手段來引導標的團體遵守政策。
3.建立能力(Capacity building):透過教育、培訓、資訊等方式,提高標的團體的能力和素質,使其能夠更好地參與和支持政策的實施。
4.系統改變(System changing):透過調整組織運作和決策過程,提高政策的品質和效率。

史耐德(Schneider)和英格蘭(Ingram)於兩人合著之《政策工具的行為假定》(Behavioral assumptions of policy tools)一文中,將政策工具分為五類型::
1.權威性工具:指以合法權威方式或公權力形式,要求、禁止或允許政策標的團體遵行或採取特定行為。
2.誘因性工具:指政策透過提供正面或負面的有形實物,誘導標的團體採行特定行為。常見的方法包括:激勵、付費、處罰、刑罰等。
3.能力性工具:指政策經由提供資訊、訓練、教育和資源等給標的團體,促使其有能力從事希冀的行為或目標。
4.學習性工具:指政策提供標的團體參與觀察問題解決過程,改變其原先觀點而產生學習效果,有利執行者和標的團體間的說服溝通。
5.象徵性工具:透過政策所訴諸的價值理念等象徵性符號,使標的團體願意順服特定行為。

魏瑪(D. Weimer)與文寧(A. Vining)政策工具可歸納為以下五類
1.市場自由化、便利化與模擬化。
2.利用補貼與租稅方式改變誘因。
3.設定規則。
4.經由非市場機制提供財貨。
5.提供保險與保障。

Rothwell 和 Zegveld(1981)將政策工具從供給、需求及環境三方面分類
1.供給面政策工具:政府直接投入財物、人力、技術資源、公共服務、政府管制、海外機構等。
2.需求面政策工具:指政府提供穩定的市場需求、如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採購、教育訓練、資訊服務等。
3.環境面政策工具:指政府規劃、獎勵創新、鼓勵教育合併或聯盟、公共諮詢及輔導。以特許、貸款、補助金、財物分配安排、設備提供、建物或服務、貸款保證、出口信用貸款等方式

Howlett & Ramesh 對於政策工具類型
1.自(志)願型工具:由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公民社會組織自發性地採取的行動,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2.市場型工具:主要是透過市場機制或利用經濟誘因,來實現政策目標,例如碳交易和排污費用等
3.管制型工具:主要是透過法律和法規來強制實施政策目標,例如環境法規和標準等。

政策工具的選擇和設計
Linder和Peters的政策系統觀點認為政策制定和執行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涉及到多個利益相關者和政策因素。在這種情況下,政策工具的選擇和設計必須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如政策目標、可行性、效果和成本等。

以上是對政策工具的重點整理
https://youtu.be/r8KPJ2Rj3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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