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釋字684

《釋字684》
.釋字第684 號解釋,有關大學所為非屬退學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此所涉及之權利救濟,係屬憲法所保障之訴願權以及訴訟權。
.受理此類爭訟之機關,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大學生得就學校對其所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