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中央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
.依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構)的型態分為五類
 ◎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行政法人: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
 ◎附屬機構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實 (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
 ◎附屬機關:指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劃出部分權限及職掌,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 (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除別有規定者外,其組織命令原則上定名為【規程】。
.台北市國稅局。
.行政院衛生署。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