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特留分

《特留分》
.即被繼承人以遺囑為無償處分遺產時,應為其法定繼承人,特留一部之財產為應繼財產,而不能為全部處分之謂也。
 →所謂特留一部之財產,非指被繼承人某種之財產,乃就其財產額之一定部分而言。
.是指在被繼承人以遺囑處理遺產時,應該保留遺產的一部分給繼承人的制度。
.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權利,民法同時也規定了繼承人分得財產的最低比例。
.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言明遺產分配的比例,原則上也不能侵害各繼承人的特留分。
.民法第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遺囑違背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規定(民法第 1223 條)時,該遺囑雖有效,但內容在這部分是無效的。
.應得特留分之人若因被繼承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時,得行使扣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