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從新從輕原則

《從新從輕原則》
.「從新從輕」適用在行政法的問題,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已有明文
 →此規定係適用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條規定「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我國之租稅罰法,全部都採從新從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