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稿併陳》 .指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簽與稿一併陳核。 .視情形使用「簽」的制式用紙,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應該使用「簽稿併陳」的擬辦方式。 .一般例行性及承轉的公文,應以「簽稿併陳」簽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