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公文電子

《公文電子》
.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公文電子資料交換僅一頁時,無須用電子騎縫章。
.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
.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
.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 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