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司法院所為司法行政監督措施,若未影響法官身分權益,亦不影響審判獨立,即非法之所禁。
.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最高司法行政監督權,由【法務部部長】行使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0 號解釋
→司法行政監督之行使,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
→最高司法機關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
.司法行政監督之手段
→發布命令使之注意
→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加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