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 .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進行監督兩種方式之一。 .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屬備查權的行使事項 →地方自治團體發布無罰則之自治條例 →地方自治團體任命副首長 →地方政府機關組織調整 .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經該縣議會同意後,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鄉民代表會在同意鄉公所的組織自治條例後,應報請【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