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村里

《村里》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長改由公民直選產生,任期四年,雖依法仍為無給職,但每個月可獲四萬五千元的「事務補助費」,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村(里)為地方自治團體內之編組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規定意旨,可知村里只是地方自治團體下設之政治性行政單位,不具機關之法律地位。
.村里長又無法等同如其他各級民代一樣,擁有質詢行政單位與審核預算的權力。
.村里幹部門的行政業務,由領公務員待遇的里幹事處理。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1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