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副縣長

《副縣長》
.由縣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縣長卸任時應隨同離職之人員。
.人口在 125 萬人以上之縣,至多得置副縣長 【2 人】。§14056
.民國96年修正,縣得以準用直轄市之縣得設置副縣長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