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9日 星期六

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發展協會是依人民團體法組織的社團
 →發起成立社區發展協會,發起人人數需要達【30人】
 →發起人應年滿【20歲】
 →發起應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
.社區發展協會則是社會組織,屬於民間團體,由為社區人民志願發動所設立,且原則上並不限定一社區一組織,亦即同一社區可以有不同的專業目的。
.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對外代表社區發展協會
 →理事長不需有公務員之資格
 →置總幹事 【1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且要報主管機關備查
 →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
.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
.社區發展協會應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社區之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
.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得設置基金。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