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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土地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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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債券》
.依土地法第七條規定,所謂土地債券,係指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
 →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
  ◎需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照價收買所需資金
  ◎以土地債券照價收買私有土地,其土地債券之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平均地權條例明定: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公有出租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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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出租耕地》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辦理有償撥用時,應補償承租人,其所需之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
.公有出租耕地於依法無償撥用時,應補償承租人之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應按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地籍圖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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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
.地籍圖重測之原因:(410046-1)
 →地籍原圖之比例尺變更
 →地籍原圖破損
 →地籍原圖滅失。
.人民因地籍圖重測結果不服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之行政處分,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應予公告,期間為【30日】。
.地籍圖重測時,界址認定之先後順序
如土地所有權人未自行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地政機關得據以逕行施測界址認定之先後順序
 →土地所有權人自設界標
 →若土地所有權人未自行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地政機關得據以逕行施測之先後順序
  ◎鄰地界址
  ◎現使用人指界
  ◎參照舊地籍圖
  ◎地方習慣。
.地籍圖重測成果經公告確定後,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辦理地籍圖重測業務之機關【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地籍圖重測,實施地籍測量時
 →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圖根點及有關測量標
 →經檢測結果,原測量標失去效用或遺失者,測量人員得逕予廢置或重置之
 →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事先檢測都市計畫樁位置。

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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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
.通常是一種大幅度的地圖,表示陸地上詳細區分的境界,用來記錄地主的主權範圍。
.由地政機關繪製,可顯示各宗土地形狀、面積、位置之圖。
.地籍圖重測之原因:地籍原圖之比例尺變更、地籍原圖破損、地籍原圖滅失。(410046-1)
.複丈如發現原測量錯誤,而非屬技術引起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始得更正有關地籍圖冊。
.地籍圖,應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
.地方政府於依法定程序完成非都市土地編定為18種用地後,應將其編定地繪入地籍圖內。

徵收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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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申請程序》
.若徵收之需用土地人為農田水利會,其徵收申請程序
 →應經該管縣(市)政府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若徵收之需用土地人為高雄市政府,其徵收申請程序
 →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若徵收之需用土地人為鄉公所,其徵收申請程序
 →應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若徵收之需用土地人為經濟部水利署,其徵收申請程序
 →應經其上級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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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之用地類別
 →墳場
 →醫院
 →商店及工廠
 →住宅
 →教堂。
.外國人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
 →林地
 →漁地
 →礦地
 →水源地
 ◎若有違反,其效力【無效】。
外國人為供自用、租賃於外國人、外國人在我國租賃

2013年11月17日 星期日

國有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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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
.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應變更為【國有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為【各直接使用機關】。
.國有公用財產應由各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如無須繼續公用者,應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各機關財產管理之檢核,每年度至少實施【 1 次】。
.財產管理單位應辦理保養狀況檢查,在遇到重大災害後,財產管理單位應辦理【緊急檢查】。
.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財產折舊之計算,可以採用【工作時間法】。
.財產之新增或異動,應依據下列四種登記憑證,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
 →財產增加單
 →財產移動單
 →財產增減值單
 →財產減損單
.國有公用財產,報廢並不再列管之財產
 →變賣:財產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得以變賣處理
 →再利用:財產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得以再利用處理
 →銷毀或廢棄:財產已毫無用途者,得以銷毀或廢棄處理
 →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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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由各事業機構徵收或購買 。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臨時建築使用。
.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標準
 →依土地徵收條例§530030
  ◎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不予限制】。
 →依都市計畫法§391049
  ◎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40%為限。
.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
 →依都市計畫法§391049
  ◎以【重建價格】為準。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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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撥用》
.公有出租耕地於依法無償撥用時,應補償承租人之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無償撥用之土地
 →區段徵收範圍內已作道路使用之國有土地
 →區段徵收範圍內,作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土地。
.公地撥用為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利,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以無償撥用為原則
 →此無償撥用屬使用權讓與。

權利變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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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份或權利金。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進行調解。
.公有財產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處理方式為【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
.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列為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
 →鄰里公園
 →道路、溝渠
 →兒童遊樂場
 →廣場、綠地
 →停車場用地。
.權利變換範圍內列為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權利價值比例】原則共同負擔。
.都市更新地區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402046
 →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契稅。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應禁止建物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此禁止期限最長為【二年】。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的補償金額,應由【實施者】查定之。

2013年6月15日 星期六

消費者保護法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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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在產品與推銷方式不斷更新之下,消費者因資訊欠缺易受矇騙,權益受到損害,民國八十三年制定本法,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所要保護之法益
┌消費者之健康
├消費者之財產法益
└消費者之生命法益。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特色:
┌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合併規定 。
├商品責任之客體包括不動產。
└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
.消費者保護法中所稱之企業經營者,自然人也有可能成為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企業經營者之認定,服務提供業者亦屬於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消費者
┌購買商品贈送他人者
├為自用目的而購買商品者
└使用試用贈品者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其效力為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屬於實體法。
.「消費者保護法」與「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間之關係為【母法與子法】。
.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之消費爭議救濟管道
┌申訴與調解
├個別訴訟
└集體訴訟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消費者可以依法向政府機關請求維護其權益。
→「法」是指消費者保護法
→「政府機關」是指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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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是政府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發行債券,向人民或其他國家借債,取得財政收入,屆期再為本利償還之支出。
.公債收入非政府的實質收入。
.政府財政的有償收入。
.發行公債常為政府實行赤字財政政策的主要手段。
.發行公債可能產生之問題:財政僵固化、民間資金排擠效果、引發通貨膨脹。
.公債發行之目的:
 ╔調節總體經濟 。
 ╠做為大型資本支出之財源。
 ╚收入不足時之財源。
.健全的預算政策,合乎成本效益分析的公共建設計畫得以公債或賒借收入挹注之。
.公共債務法第4條:現行中央政府公債發行的流量指標,即當年度的公債發行額度不得超過歲出的15%。
.一般責任公債:政府公債中以全部稅收為擔保者。
.公債發行的原則:
 ╔發行公債以籌措臨時性財源,例如地震或颱風之救災支出
 ╠發行公債以籌措具有自償性的投資支出
 ╚發行公債以籌措具有耐久性質之公共財所需財源,例如興建高速公路之支出。
.古典學派對政府以公債來融通支出的作法,不論融通資本支出、消費支出均反對。
.永久性公債的價格為:債息/利率 。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391078)
.根據現行會計法規定,公債會計事務係屬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96 年度起,個人所得稅制對於個人持有公債之課稅方式,改為採10%分離課稅。
.公債利息課稅,併入定額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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