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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之用地類別
→墳場
→醫院
→商店及工廠
→住宅
→教堂。
.外國人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
→林地
→漁地
→礦地
→水源地
◎若有違反,其效力【無效】。
外國人為供自用、租賃於外國人、外國人在我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