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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governance)》.羅德斯Rhodes認為治理至少存在下列數種不同的界定:
→作為最小規模國家
→作為公司治理
→作為新公共管理
→作為善治
→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系統
→作為自我組織的網絡。
.治理係指一組來自政府,但又不同於政府的機構和行動者。治理對正式規範的政府權威提出質疑,認為政府不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實際上隱含著以地方、社區、國家和超國家為中心之多元權力的連結。
.「治理」是接續在公共管理之後所出現的政府改革途徑,以解決政府當前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新的「治理」途徑超越了傳統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管理觀點,亦即認為國家的管理不能再由政府獨力承擔。
.「治理」途徑的主要意涵在於:
→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
→國家釋放權力給社會、中央授權給地方。
→打破行政官僚可以主控一切的迷思。
.治理的意義:
→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系統。
→作為公司治理。
→作為自我組織網絡:網絡成員自我管理的機制。
→新公共管理理念的落實
→公、私、志願部門之間形成網絡關係
.社會中心傾向的治理意涵
→治理是互動與互賴的過程
→強調公共價值與公共參與的原則
→尋求治理結果的正當性及彼此的承諾
.J. S. Davies之基於體制的治理
→地方政府在自我肯定的基礎上,納入地方上不同機關、組織,甚至個人的參與,並形成一持續穩定的「協力」關係,充分運用多元影響力來促進地方整體成長,從而發揮「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