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

民法第十九條解析

第 19 條 (姓名權之保護)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姓名權為人格權的一種。
侵害姓名權的形態可分為兩類:一為冒用他人姓名;一為不當使用他人姓名。
姓名權遭侵害時,被害人得直接向加害人或向法院請求除去其侵害。
姓名為個人的標誌及與他人區別的表徵,與個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
除姓名條例之的姓名外,尚包括字、號、筆名、藝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