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

民法第八十六條解析

98年關務特考《四等-一般行政》套書【千華】
第 86 條 (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1.此即為所謂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蓋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須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真意,該意思表示始為有效。惟貫徹此一制度,將使相對人或第三人之信賴受到影響,而無法保障交易安全。故第八十六條權衡當事人間之利益,而以保障交易安全為優先,於例外相對人明知時,始回歸當事人真意之尊重。
2.表意人主觀上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客觀上竟為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故意隱匿其心中之真意,而為與真意不同之意思表示。
要件:
(1)須有意思表示存在。
(2)須表意人欠缺其內心之效果意思。
(3)須表意人自知其意思之欠缺。
3.例如甲欲將房屋租乙,但礙於情面,佯稱願將屋借乙使用,乙信以為真,乃以借用之意思使用該屋,此即為真意保留。表意人內心並沒有借給對方使用之意思,但外界表示行為卻是要借給對方使用,其內心的真意與外在表示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