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民法第七十七條解析

行政學概要【千華】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允許乃事前同意之謂,事後同意謂之承認。
2.純獲法律上的利益,係指單純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負擔任何法律上之義務而言。例如領取獎學金、單純接接受贈與(無負擔)。
3.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例如買零食、坐公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