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

民法第七十條解析

高普考試-國文/公文(再版)【高點】
第 70 條 (孳息之歸屬)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天然孳息之歸屬
區分原物和孳息的出發點,也就是意義之所在 ,是為了明確物所生利益之歸屬,我們都知道,孳息的收取應歸有權收取孳息的人行使,但有權收取孳息的人卻不一定就是原物的所有人。
民法係採原物主義,而不採生產主義,即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所得,對於原物施以生產手段的,究為何人,在所不問。認為天然孳息自與原物分離而形成為獨立的動產時起,其所有權即歸收取權利人包括原物的所有人 承租人及善意佔有人所有。

法定孳息之歸屬
法定孳息既為因法律關係或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孳息,是使用人所給付的代價,其收取權人應為法律關係之債權人,例如租金之收取權人即為出租人。這種孳息又被稱為是“民法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