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

民法第七十一條解析

初等考試-英文【高點】
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強行法在法律條文中進行規範之方式有兩種,分別為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 強制規定:又稱為命令規定,指法律要求當事人「應」為某種行為或「應」符合某種條件之規定,如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公司法第7條:「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等。
  (二) 禁止規定:指法律「禁止」當事人為某種行為之規定,通常寫成「不得」從事某種行為,如民法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民法第985條第1項:「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及第2項:「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等。

違反強行法之規定:
  (1)行為無效或得撤銷。如違反前述民法第982條結婚之形式要件規定及第985條重婚規定者,結婚無效6;而違反第980條結婚年齡之限制者,結婚得撤銷等。
  (2)行為無效,並處罰當事人。
  (3)行為有效,但當事人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