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

民法第二十一條解析

第 21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此即為法定住所,就是為法律所直接規定的住所。
一般住所稱為意定住所又稱任意住所,即由本人自由設定的住所。